(2015)运盐民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民与被告安华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民,安华平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初字第1690号原告:李新民,男,1969年7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邵佩玲,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华平,男,40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民与被告安华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李新民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育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