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立终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杨芳与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杨莉、王改勇、王宇,第三人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芳,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莉,王改勇,王宇,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立终字第1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芳,女,汉族,1974年11月18日出生,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法定代表人:魏杰,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杨莉,女,汉族,1965年2月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王改勇,男,汉族,1962年12月27日出生,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乌鲁木齐市。原审被告:王宇,女,汉族,1967年3月9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原审第三人: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改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杨芳与被上诉人克拉玛依市瑞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杨莉、王改勇、王宇,第三人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一案,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克中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杨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杨芳的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下沙街87号。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审被告杨莉、王改勇,原审第三人新疆汇恒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乌鲁木齐市,且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本案起诉标的金额亦属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杨芳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倩代理审判员 古丽巴哈尔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郝 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