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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魏耀东与平泉县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010号申请人魏耀东,男,1953年6月10日生,住平泉县平泉镇滨河北路**号。被执行人平泉县立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9日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2015)平执字第101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执字第1010号执行卷宗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