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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中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莫志斌与被告XX、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前诉中保字第138号原告:莫志斌,男,汉族,1964年10月12日生,住吉林省松原。被告:XX,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生,建行职工,住吉林省前郭县。被告:杨玲,女,汉族,50岁,建行职工,住吉林省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莫志斌与被告XX、杨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二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松原中心支行的工资款每月3000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XX、杨玲在中国建设银行松原中心支行的工资款,每月除预留1000元生活费外其余工资全额冻结,冻结期限为三个月。冻结期间停止支付。二、冻结原告莫志斌在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帐号为6231810104500213652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为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张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