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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第1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易民初字第1573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易县。被告纪某某,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海亮负担。审判员  孙春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海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