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源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作品与王胜、颜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品,王胜,颜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443号原告陈作品。委托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王胜。被告颜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品诉被告王胜、颜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作品撤回对被告王胜、颜景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陈作品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