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商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陈作品与王胜、颜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作品,王胜,颜景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源商初字第443号原告陈作品。委托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王胜。被告颜景亮。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作品诉被告王胜、颜景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作品撤回对被告王胜、颜景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均由原告陈作品负担。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