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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行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罗云志与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涪法行初字第00130号原告罗云志,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王朝中,重庆新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机构代码69926175-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46号。法定代表人蒋丰陵,局长。第三人重庆中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406777-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大顺乡计生办一楼1-2室(明家街上)。法定代表人郑道伟。原告罗云志诉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云志于2015年9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裁判前,原告罗云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云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重庆市涪陵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审 判 长  昌媛媛人民陪审员  沈筱琳人民陪审员  胥永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