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9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孙×与谢×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9240号原告孙×,女,1978年9月2日出生。被告谢×,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谢×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经法院司法专邮邮寄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函,在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相淑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