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毛应超与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毛应超,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谢祚平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毛应超,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委托代理人庄园。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国防道49号。法定代表人苌建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武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东风二村社区综合服务楼201房。法定代表人刘武华,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审第三人谢祚平(曾用名谢启再),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上诉人毛应超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审法院没有查明本案中提供劳务者、接受劳务者等劳务关系的主体和内容,也未查明本案与毛丽君故意伤害毛应超的刑事案件之间关系,故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芷民一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退还上诉人毛应超。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李东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