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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黄生忠与代喜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生忠,代喜平,颜学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民一终字第4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生忠,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代理人龙献文(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代喜平,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委托代理人熊永东。原审被告颜学兴,农民,住湖南省沅陵县。上诉人黄生忠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2015)沅民一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生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龙献文和被上诉人代喜平的委托代理人熊永东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颜学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作工作,上诉人黄生忠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生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生忠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45元减半收取622.5元,由上诉人黄生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荣审 判 员  王文利审 判 员  李东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