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执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向辉与李林、柴秋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辉,李林,柴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782号申请执行人张向辉,男,1976年10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林,男,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柴秋红,女,1971年9月24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向辉与被执行人李林、柴秋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5)惠民二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林,柴秋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喜鹏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