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王秋艳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刘可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王秋艳,刘可新,宋连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三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县津榆支路**号。代表人左敬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艳。原审被告刘可新。原审被告宋连军。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18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以认可履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河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教柱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刘美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