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禤洪强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禤洪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立保字第212号申请人深圳市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景田北路茶宫茗香苑综合楼908-915。法定代表人尹民强。委托代理人XX,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伟莉,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禤洪强,户籍地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上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9月5日受理后(受案号:深仲受字[2014]第725号),仲裁请求所涉争议金额为人民币24810347元,申请人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2015-龙)汇融宝保第057号保函作为担保。深圳仲裁委员会依法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禤洪强价值人民币1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卢 好人民陪审员 陈恩平人民陪审员 陈慧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