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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兰商保字第38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许效立与董勤林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效立,董勤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兰商保字第386-8号原告许效立。被告董勤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效立与被告董勤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2012)临兰商保字第386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告董勤林及其妻麻月芹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经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5)临商终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上诉的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被告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董勤林及其妻麻月芹名下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史运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