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谢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林民初字第0325号原告谢某。被告乔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雷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童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