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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265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2015年6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抚州市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抚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武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赣F×××××号轿车从上顿渡才子大酒店出发,沿抚八线由南往北行驶,途经临川区上顿渡镇翰林府邸T型路口路段,将从公路左侧往右侧骑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徐某乙撞倒,造成徐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戡验笔录、鉴定意见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陈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称事故发生已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要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8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陈某甲驾驶赣F×××××号轿车从上顿渡才子大酒店出发,沿抚八线由南往北行驶,途经临川区上顿渡镇翰林府邸T型路口路段,将从公路左侧往右侧骑行自行车横过马路的徐某乙撞倒,造成被害人徐某乙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5年6月24日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甲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在保险限额外赔偿被害人徐某乙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79000元,被害人徐某乙家属并表示自愿对被告人陈某甲犯罪行为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证人陈某乙的陈述证实:2015年6月18日晚表哥黄某驾驶赣F×××××小车到他家接他和哥陈某甲到上顿渡才子大酒店玩,在KTV玩了二十分钟,陈某甲就叫上他就要去一个地方,问黄某拿了钥匙,后陈某甲驾驶赣F×××××小车,他坐副驾驶位置,沿抚八线由南往北行驶,车速40-50公里/小时,途经临川区上顿渡镇翰林府邸T型路口路段时,有一个骑自行车的人从左侧往右侧横过公路,就直接撞上去了,左前挡风玻璃与自行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陈某甲就拿他手机报了警,也打很多120电话,交警到现场,就叫他两个都坐到警车上去,当时他怕跟自己也有关系,就下车走了。2、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实:他与被害人徐某乙是父子关系,徐某乙目前在临川一中读书,他对发生事故经过不知道。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他与陈某甲是亲戚关系,2015年6月18日晚他驾驶赣F×××××小车在才子大酒店卡拉OK地方,将小车钥匙借给陈某甲送节,21时30分陈某甲打电话说发生了交通事故撞到人,接到电话后他和朋友打的士到事故现场,到现场后看到陈某甲站在驾驶室门边。4、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赣F×××××车是他舅舅的,但平时是他表弟黄某开,2015年6月18日21时5分许黄某到家接他,黄某要去上顿渡才子大酒店玩(因当天下午他向黄某借车子),他便上了车,后到上顿渡才子大酒店KTV,黄某跟他说明天用完车就还给他。他就驾驶赣F×××××车返回家,他弟弟陈某乙坐在副驾驶位置��当时他沿抚八挂线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临川区上顿渡镇翰林府邸T型路口路段时,公路中间有花圃,也影响他的视线,没注意到公路左侧车辆情况,当看到对方时离他只有二、三米远,他立即刹车并往右边打方向盘,还是没来及避让,车子的左前侧与对方自行车发生碰撞。他便下车打黄某电话说发生交通事故,然后就打110及120电话,之后就在现场等待交警和医院。5、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6月18日21时21分许交警部门接陈某甲称在临川区上顿渡镇翰林府邸路口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6、人口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陈某甲1992年1月21日出生。7、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信息证实:陈某甲准驾车型为C1,有效起始2011年12月5日,有效期限6年;赣F×××××号小型轿车所有人为黄云辉。8、归案经过证实:事故发生后陈某甲拨打120及110��话,并在现场等交警队前来处理,交警勘查事故现场后,陈某甲随办案人员到事故中队接受调查。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陈某甲夜间驾驶车辆车速过快,且行经路口路段注意不够,未及时减速慢行,是造成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徐某乙无引起本次交通事故的违法过错行为,不负事故责任。10、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事故地点为临川区上顿渡镇翰林府邸路口路段,初步判断现场死亡1人,肇事赣F×××××号轿车及两轮人力自行车各一辆,驾驶人陈某甲在现场。11、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证实:1)被害人徐某乙系因交通事故致失血性休克死亡;2)、送检陈某甲静脉血中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酒精成分;3)、事故赣F×××××小轿车车前���边侧撞碰刮擦迹为行驶中与二轮自行车车身右后边侧撞碰刮擦形成,前挡风玻璃左侧、轿顶左边表面撞碰刮擦破裂表面并沾附有人体血迹、头发迹,左后翼子板外侧留有大量点状血迹和人体毛发迹,该二轮自行车车上人体滚落碰刮擦受伤后向下坠落时碰刮擦滴落形成;事故二轮自行车车前右边侧碰刮擦挤压变形迹,车架右侧碰刮擦碾压变形迹为骑行中车身右后边侧与小轿车车前左边侧碰刮擦后,造成车身向左侧倒地后位移时被小轿车前桥底部前端左边,左前车轮外侧碰刮擦挤压碾压形成;两车撞碰刮擦变形迹经痕检对比、能相吻合。被告人陈某甲举证并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证实: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甲与被害人徐某乙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陈某甲在保险限额外赔偿被害人徐某乙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处理事故误工、交通费等各项损失179000元,被害人徐某乙家属并表示自愿对被告人陈某甲犯罪行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甲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真诚悔罪,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陈某甲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15年9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 维审 判 员  傅晓辉人民陪审员  张水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