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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二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孔凡武诉被告魏强、朝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凡武,魏强,朝阳县农村信用联社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二初字第1724号原告:孔凡武,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市双塔区。委托代理人:王玉斌,朝阳县大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强,男,197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信用社职员,住朝阳县。被告:朝阳县农村信用联社。委托代理人:孙冰洁,辽宁东宝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定代表人:杨殿彬,理事长。原告孔凡武诉被告魏强、朝阳县农村信用联社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孔凡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递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凡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喜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瑞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