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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执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谭支龙、王教平与蒯东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支龙,王教平,蒯东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寿执字第00366号申请执行人:谭支龙,男,197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甲贝村东对门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申请执行人:王教平,女,197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安丰镇甲贝村东对门组,公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5********,系谭支龙妻。被执行人:蒯东学,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寿县。申请执行人谭支龙、王教平与被执行人蒯东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的(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蒯东学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支龙、王教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谭支龙、王教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3)寿民二初字第00075号民事调解书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家成审 判 员  吴 环代理审判员  丁 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小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