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博与刘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博,刘玉,李佳颖,吕瑞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1540号案名: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李博。被告刘玉。被告李佳颖。被告吕瑞新。原告李博与被告刘玉、李佳颖、吕瑞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博,被告刘玉、李佳颖、吕瑞新委托代理人匡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博诉称:2014年10月8日李文涛向李博借款10万元,李文涛未按约定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息。2015年6月29日李文涛因病去世,留有巨额遗产被三被告继承,但三被告拒绝向李博偿还生前借款。故要求刘玉、李佳颖、吕瑞新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给付自2015年6月1日至借款偿还之日的利息。李博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2014年10月8日借款合同一份。证明李文涛向李博借款10万元。刘玉辩称:刘玉与李文涛自1994年10月14日就离婚了,早已不是夫妻关系,刘玉不是继承人不应成为本案被告.刘玉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离婚证一份。证明1994年10月14日刘玉与李文涛已离婚。李佳颖、吕瑞新辩称:李博诉状中所称留有巨额遗产事实不清楚,李佳颖、吕瑞新放弃继承权。李佳颖、吕瑞新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刘玉、李佳颖、吕瑞新对李博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李博对刘玉提供证据的质证意见: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经对证据分析后认为:刘玉、李佳颖、吕瑞新对李博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李博对刘玉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李博与刘玉、李佳颖、吕瑞新的陈述、答辩及对证据的分析,本院确认如下事实:刘玉与李文涛原系夫妻,双方于1994年10月14日离婚。李佳颖系刘玉、李文涛女儿,吕瑞新系李文涛的母亲。2014年10月8日李文涛向李博借款1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李文涛向李博借款10万元;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逾期部分加收利率50%;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李文涛借款后未按约定期限偿还李博借款本金,自2015年5月31日起未支付李博利息,现尚欠李博借款本金10万元。2015年6月26日李文涛因病去世。本院认为,李博与李文涛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该笔借款未发生于刘玉与李文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李博要求刘玉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李佳颖、吕瑞新系李文涛法定继承人,李佳颖、吕瑞新放弃继承无效,李佳颖、吕瑞新应以李文涛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关于利息问题,因李博与李文涛约定的利息与逾期利率合计计算已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对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佳颖、吕瑞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以被继承人李文涛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原告李博借款本金10万,2015年6月1日至借款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0元,减半收取3695元,由被告李佳颖、吕瑞新负担(此款原告李博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倪倩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