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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志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伟诉徐智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徐智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高伟,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智勇,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