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志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高伟诉徐智勇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伟,徐智勇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志民初字第01039号原告高伟,男,198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徐智勇,男,197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交纳5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