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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法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刘禹希与孙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禹希,孙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朝法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刘禹希,女,住吉林省龙潭区。被执行人孙扬,男,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执行刘禹希与被执行人孙扬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财产后,再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洪涛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