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素香与王桂英、郑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香,王桂英,郑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吴素香。委托代理人董保��,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英。委托代理人郑波。委托代理人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香诉被告王桂英、郑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香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香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吴素香负担。审 判 长 刘庆生人民陪审员 陈 杨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