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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吴素香与王桂英、郑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香,王桂英,郑岚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吴素香。委托代理人董保��,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英。委托代理人郑波。委托代理人张静方,河南九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岚。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素香诉被告王桂英、郑岚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素香于2015年9月10日以双方同意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素香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素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26元,减半收取2213元,由原告吴素香负担。审 判 长  刘庆生人民陪审员  陈 杨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梦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