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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罗民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秦仁花与罗新华、徐伟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罗民初字第108号原告:秦仁花,女,汉族,1964年2月14日生。委托代理人:涂志刚、严海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新华,女,汉族,1978年9月23日生。被告:徐伟国,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秦仁花与被告罗新华、徐伟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仁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25元,减半收取7462.5元,由原告秦仁花承担。审判长  杨子新审判员  胡 娜审判员  熊屯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柯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