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执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公司与洪雅禾森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执字第305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星河路89号3幢2单元6-B号。法定代表人周旭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利,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省洪雅禾森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洪川镇滨河路。法定代表人黄锐,董事长。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四川万控电气成套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眉民终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