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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4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天义诉被告薛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天义,薛新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559号原告张天义,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被告薛新民,男,汉族,1967年2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天义与被告薛新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天义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天义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天义撤回对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原告张天义自愿承担。审判员  王继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