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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龙民催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新郑市惠丰矿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郑市惠丰矿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催字第185号申请人新郑市惠丰矿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建辉。委托代理人刘建民。本院受理申请人新郑市惠丰矿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现申请人新郑市惠丰矿材料有限公司于二0一五年九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示催告程序。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长 : 李 芳陪审员 :李艳红陪审员 :王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鹏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