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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民二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保定市新市区南奇乡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与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奇信用社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原告保定市新市区南奇乡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奇信用社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二终字第10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保定市新市区南奇乡谢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福会,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艳芬、范志学,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奇信用社,住所地保定市隆兴西路****号。负责人杨永志,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杨晓辉,该单位法律顾问。上诉人保定市新市区南奇乡谢庄村村民委员会、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奇信用社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4)新民初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发回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克伟审 判 员  宋庆田代理审判员  全旭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董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