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古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福建省古田水库国有防护林场与吴和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古田水库国有防护林场,吴和清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福建省古田水库国有防护林场,住所地:古田县城东街道湖滨村68号。法定代表人陈凤娇,场长。委托代理人彭建平、彭彦,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被告吴和清,男,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古田水库国有防护林场诉被告吴和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省古田水库国有防护林场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省古田水库国有防护林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丽容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