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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刑执字10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黄海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海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刑执字1064号罪犯黄海,男,汉族,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20日作出(2002)湛中法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黄海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罪犯黄海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2006年2月13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粤高法刑执字第442号刑事裁定书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2008年1月18日经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阳中法刑执字第45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09年5月30日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库尔勒��狱一监区(以下简称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服刑;2011年8月29日经新疆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农二刑执字第01006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3年9月1日经新疆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兵二刑执字第1184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库尔勒监狱因罪犯黄海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8月2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9月5日立案受理并对该案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在第二师库尔勒监狱一监区开庭审理,第二师检察分院指派检察员吕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第二师库尔勒监狱指派民警毕涛、伏彦林出庭提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犯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2个月。第二师检察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海在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上半年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82.8;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黄海自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共计考核24个月,获月表扬24次,季度表扬4次,记功1次,共获奖分199.8分,出勤100%,工效113.2%,连续4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2月12日止),剥夺政治权利7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玉荣审 判 员  余厚新代理审判员  于新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骆伟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