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冉永根与石应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永根,石应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9867号原告冉永根,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石应华,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永根与被告石应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永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交纳2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冉永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守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