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王某某,女,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冯某某,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胥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涉及当事人隐私,本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认识并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10月9日在大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而且原、被告双方都有病,生活压力很大。从2015年7月开始,双方就分居,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现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冯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的不属实,原、被告系再婚,认识也有好几年了,双方之间并无大的矛盾,都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些小事情。原、被告是经历了很多坎坷才走到一起的,是有夫妻感情的,况且被告的病情对家庭生活也不影响,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够回心转意,回来一起把家庭搞好。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认识并自由恋爱,并于2012年10月9日在大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手续,双方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被告的答辩,双方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庭审质证,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的家庭地位平等,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相互关爱,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恋爱至今也有数年,历经风雨,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应当好好珍惜这段感情。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认真改正各自的缺点,彼此尊重,互相关怀,和好夫妻关系是完全有可能的;同时,原告要求离婚,但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其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20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胥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