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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刑初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公刑初字第5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现住公主岭市。曾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300元。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5年7月7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公诉刑诉(2015)4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公主岭市某某某某小区内,持螺丝刀子、棒球棒将刘某某的吉AM95**号轿车车身划坏,轮胎扎坏,前挡风玻璃砸坏。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53454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抓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吕某某供述,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人宁某某证言,常住人口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现场勘查卷宗及照片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对公诉机关宣读、出示的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在公主岭市某某某某小区内,持螺丝刀子、棒球棒将刘某某的吉AM95**号轿车车身划坏,轮胎扎坏,前挡风玻璃砸坏。经公主岭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53454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被公主岭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毁坏财物总价值为53454元。2、现场勘查卷宗,证明被毁坏的吉AM95**号轿车的现场情况。3、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刑事责任年龄。4、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系被抓获归案。5、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1月25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人民币300元。6、谅解书,证明被告人吕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7、证人宁某某证言,证明2015年6月25日晚上10点钟左右,宁某某在某某某某小区里溜达,看见一名穿黑色衣服的男子手里拿着一个钎子正在砸一辆金色的吉普车前部,用钎子扎车胎,还用钎子划车身的事情经过。8、被害人曲某某陈述,证明其是刘某某妻子,2015年6月25日22时许,在某某某某小区1号楼楼下,曲某某和刘某某通过厨房的窗户看见楼下一名穿黑色半截袖的男子正在砸车的事情经过。9、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明2015年6月25日22时许,在某某某某小区1号楼东侧的过道上,刘某某忽然听到车轮胎漏气的声音,刘某某和曲某某就从阳台往下看,发现一名穿黑色紧身衣服的男子正在用铁钎子砸刘某某路虎揽胜极光越野车的事情经过。综上,根据上述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吕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经本院第二十五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思阳人民陪审员  陶丽波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黄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