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方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2015)方执字第105号韩程、张应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方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韩程,男,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应东,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杨春柏,男,195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被执行人陈今龙,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鹤城区。被执行人张燎,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本院在执行韩程、张应东申请执行杨春柏、陈今龙、张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程、张应东与被执行人杨春柏、陈今龙、张燎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春柏、陈今龙、张燎自愿以购得的��于怀化市麻阳路口处茶园垅中坡路一宗出让地(证号为怀国用2010第出1255号,地号4-5-,面积318.78平方米)及位于怀化市茶园路处一宗出让地(证号为怀国用2011第出527号,地号4-5-,面积152.18平方米)的股份,折抵本案应付给申请执行人韩程、张应东的执行案款及前期建房造成的损失。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韩程、张应东与被执行人杨春柏、陈今龙、张燎通过自行和解,被执行人杨春柏、陈今龙、张燎已履行了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本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4)方民二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平审判员 毛政校���判员杨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贺 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