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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范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个刑初字第166号公诉机关个旧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12月7日生,蒙古族。2015年3月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个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个旧市看守所。个旧市人民检察院以个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个旧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映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范某某在个旧市中山路中青小区“出租房内,设置游戏机组织赌博活动。2015年3月5日,该场所被个旧市公安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金三色”游戏机14台。经公安机关认定,“金三色”(又名百家乐)游戏机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某某、何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二、扣押的“金三色”游戏机14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进人民陪审员  姚忠龙人民陪审员  董玉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邓晓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