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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何某某盗窃罪2015刑初118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冠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刑初字第118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冠华,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2011年12月2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8月11日刑满释放。2005年11月7日因盗窃行为被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以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穗海检诉刑诉(2015)1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冠华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冠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至2015年4月期间,被告人何冠华多次至本市海珠区的超市、便利店,以购物袋或背包为掩饰,趁人不注意之机,盗窃店内商品。具体分析如下:一、2014年10月6日15时许,被告人何冠华至本市海珠区南田路松漱前40号胜佳超市,盗得超市内的皖酒王白酒6瓶,后被当场抓获,并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二、2014年10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何冠华至本市海珠区同福东路福兴大厦一楼兴安超市,盗得超市内的小糊涂仙白酒1瓶,后被当场抓获,并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三、2014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何冠华至本市海珠区宝岗大道140号全家便利店,盗得店内的皖酒王酒1瓶、张裕白兰地1瓶、果粒橙1瓶、饼干1包,后被当场抓获,并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四、2015年4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何冠华至本市海珠区晓港湾百佳超市,盗得超市内的中国劲酒2支、拖鞋1双,后被当场抓获,并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五、2015年4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何冠华至本市海珠区江某路华润万家超市,盗得超市内的中国劲酒10瓶(共价值人民币84元),后被当场抓获。上述事实,有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侦查报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被告人何冠华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查询材料,现场照片,缴获的赃物照片,视频截图,胜佳超市、兴安超市、华润万家超市出具的委托书、被盗证明、被害单位提供的电脑小票复印件,本院作出的(2011)穗海法刑初字第1229号刑事判决书,广州市第二看守所出具的穗公预释字(2012)1336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穗劳字(2015)4515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广州市海珠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海价鉴(赃)(2015)1001号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李某乙、邱某乙、曾某、罗某、常某乙、陈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何冠华供述及亲笔供词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何冠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冠华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冠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惟被告人何冠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另鉴于被告人何冠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何冠华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判处刑罚的量刑意见合理,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何冠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冠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扣除先前羁押的55日,至2016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马 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杨嘉智陈穗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