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01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会诉陈某敏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576号原告张某会,男,生于1982年12月19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陈某敏,女,生于1987年9月2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受理原告张某会与被告陈某敏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会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会承担。审判员 焦 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XX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