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磨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郝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郝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磨民初字第933号原告陈某。被告郝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郝某变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规避害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郝某的诉讼。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陈 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陆兰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