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宫某诉邵某某、李某某、安徽栖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某,邵某某,李某某,安徽栖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19号原告:宫某,男,1984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城关镇北关帝庙街**号*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4********。被告:邵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男,汉族。被告:安徽栖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南路综合商办楼901室,组织机构代码79640416-5。法定代表人:张珠峰,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宫某诉被告邵某某、李某某、安徽栖霞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崔保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峰附:(2015)泉民二初字第01019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