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5
案件名称
遵义名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安治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名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安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遵义名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澳门路报业大厦安宇轩小区21-A-3号。法定代表人陈道远。被执行人张安治,男,汉族,遵义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遵义名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安治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张安治搬离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某某路南段某某世家X栋XX号及X栋XX号营业用房,并交付给申请执行人遵义明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一初字第14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人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刘 利审 判 员 刘远贵代理审判员 李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