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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某与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少民初字第00548号原告董某(曾用名董志群),居民。被告孙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孙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自愿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孙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负担。审判员  陶秀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