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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林俊海与李迪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海,李迪华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14号原告林俊海,户籍地广东省揭东县。被告李迪华,户籍地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俊海诉被告李迪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俊海于2015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伟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谢雅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