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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恒学与重庆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7187号原告李恒学,男,汉族,1947年1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袁成,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林,重庆渝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时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黄路78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1751-5。法定代表人肖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勤,男,汉族,1982年12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第三人杨志琳,女,汉族,1962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恒学与被告重庆市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杨志琳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恒学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恒学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恒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李恒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保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浩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