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干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倪宏兵与被告周子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宏兵,周子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干民初字第840号原告倪宏兵,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江苏如皋市人,小学文化。被告周子奇,男,199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2763344-0。住址:新干县金川中大道119号。负责人聂细春,经理。委托代理人邹立春,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倪宏兵与被告周子奇、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以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新干支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宏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4元,依法减半收取4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聂俊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