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何莲祥申请执行周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莲祥,周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何莲祥,女,194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周晨,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炳草岗人民街185号。负责人郑旭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周晨给付何莲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432元。因被执行人周晨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6432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米易民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有关执行周晨给付何莲祥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蒙长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