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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签发:核稿:承办人:共印3份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金建康。被执行人: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戚建萍。被执行人: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铿。被执行人: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纪星。被执行人:戚建萍。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26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3月3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戚建萍名下有股权及房产,已被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戚建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也无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66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宏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瑞远机床有限公司、浙江科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戚建萍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鸿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