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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立生与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休民一初字第00962-1号原告:陈立生,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委托代理人:项银广,安徽项银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东大道。法定代表人:丁年春。被告:丁年春。原告陈立生诉被告黄山市休宁县锦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丁年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丁年春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应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刘良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祝丽红(代)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