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执字第17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夏明英申请执行周远照、黄长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侵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明英,周远照,黄长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执字第1774号申请执行人夏明英,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周远照,男,197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黄长富,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大道东段492号工行11楼。负责人杨东,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给付夏明英医疗费等共计20976元。因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主动缴纳人民币20976元,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361号民事调解书有关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中心支公司给付夏明英医疗费等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 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高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