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王某,系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某,系淄博市青少年宫幼儿园幼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