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王某,系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某,系淄博市青少年宫幼儿园幼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