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五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香民五民初字第67号原告何某某,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冯金荣,黑龙江宏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滕某某,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滕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起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自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无法联系,不履行任何家庭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双方的结婚时间和婚姻关系;证据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5月离家出走,双方无法联系;证据三、证人王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证据四、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离家出走的事实;被告未答辩、未举证。综合分析以上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0年1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但自2012年起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自2012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且无共同子女,婚姻基础较为薄弱。双方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不能妥善解决,致使矛盾激化,现被告已离家出走满三年,对家庭未尽到相应义务,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请离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滕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均为原告预交),均由被告滕某某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何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玉堂人民陪审员 裴翠芹人民陪审员 李连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赵一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