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6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甘肃众帮商贸有限公司与崔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众帮商贸有限公司,崔海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60196号原告甘肃众帮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张宏娟,该公司经理。被告崔海军,男,汉族,1995年出生,住兰州市西固区。本院受理原告甘肃众帮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崔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崔海军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移送由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崔海军住所地为兰州市西固区26街区15号楼9单元701室,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崔海军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海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佳丽 关注公众号“”